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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刘某申请执行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7-06-06 08:22:52 点击:276

【典型案例】

江某因经济周转,于2014年4月19日向刘某借款16300元,后无力偿还被刘某诉至法院,花都法院判决江某向刘某偿还借款16300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根据刘某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江某到庭申报财产,履行清偿义务,但江某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江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无法与江某取得联系,到江某的户籍地搜查亦无法找到江某本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花都法院于2018年7月7日做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刘某对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表示认可。

【法官普法】——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终结本次执行”是法院处理“执行不能”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

一、“终本”严格的适用条件

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终本”后惩戒力量仍在

(一)“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被执行人仍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三)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六)“终本”后的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文源于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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